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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系列文章(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的边界探析

日期:2023-11-20

引言


我们在《关联方认定及特殊类型关联交易的理解与判断》一文中,全面阐述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含义,并就特殊类型关联交易进行重点提示。除关联方的列举式规定外,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的兜底条款亦不可忽视。实践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尺度把握,直接影响拟IPO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文件的披露口径,并会延续至其上市后关联方的认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当谨慎,避免关联方边界无限扩大。本文将结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及实务案例的具体处理,对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的边界进行探究。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及探讨


目前,深交所、上交所及北交所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的规定较为一致,本文将以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关联方的认定遵循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并强调实质判断原则,即在考虑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实质性时,不仅限于其法律形式,更多应从相关交易是否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角度进行判断。即使相关主体不在法规列举的关联方范畴内,但由于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其他特殊关系,足以影响公司与其进行的交易,亦应比照关联方认定。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及探讨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以交易对手方划分的交易类型,本是中性行为,并不为《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但基于其存在的特殊关系,容易成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攫取公司利益、进行财务舞弊的手段,因此受到投资者及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此外,监管机构仍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导致公司经营独立性欠缺及关联方依赖问题。中国证监会曾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3月发布,已于20232月废止)中对关联交易的规模设定30%限制,如超过30%的发行人应充分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关联方依赖等情形。虽然前述规定目前已废止,但实务中一般仍参照前述比例规范关联交易。


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和实施目的存在一定差异。IPO审核阶段,为粉饰业绩促进上市目的实现,部分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潜在通过关联方输送业绩的动机,而关联交易历来是IPO审核的关注重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采取隐瞒关联关系、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方式进行交易以规避审核,前述情形从形式上难以识别。而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可通过关联方隐蔽化实现关联方输送业绩目的外,还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资源,导致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基于关联交易天然存在利益倾斜的可能,监管机构始终对其保持极高的关注度,而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对关联关系网进行抽丝剥茧,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主体间隐蔽的关联关系,已然成为IPO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的重要课题。


三、从实务视角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


在隐蔽的关联交易中,部分公司刻意将交易对手方伪装成非关联方,以此规避监管,但由于此类交易本身商业合理性存疑,或者交易条件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条件存在明显差异,中介机构或监管机构可能从业务合理性角度发现关联关系蛛丝马迹,从而实质判断该等交易主体为关联方。除异常业务角度外,交易对手方工商登记信息与关联方信息存在重合的,也是按照实质判断原则认定关联方的典型情形。此外,如客户、供应商或相关人员与公司或其关联方存在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范围外的亲属、任职、持股等关系,中介机构或公司可能出于谨慎考虑扩大认定关联方,并将该等交易视为关联交易披露。需要提出的是,单纯因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而主观认定关联方,潜在无限扩大关联方边界的风险,实践中应进一步结合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公允性进行判断。以下将从实务视角结合相关案例探讨分析。


1、异常交易识别认定的关联方


1)存在非经营性大额资金往来的主体被认定为关联方


无论拟IPO公司或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大额资金往来都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非经营性大额资金往来包括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与采购、销售等日常经营业务往来存在显著差异,尤为关注交易对手方的关系性质。在此交易背景下,如往来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存在特殊关系(如前员工、实控人朋友等),将有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关联方并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公司简称

具体情形

赛分科技

(预披露)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苏州工业园区义捷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漫之迪商贸有限公司均系公司员工设立的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曾通过该公司进行转贷,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前述两家企业认定为报告期内关联方。

光华股份

001333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海宁朗月贸易有限公司(“朗月贸易”)实际控制人褚剑龙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孙培松的多年朋友,朗月贸易成立之初与发行人之间交易金额较大,且存在资金拆借、转贷等情形,其中,发行人于2017年及2018年向朗月贸易借入1,300万元,并在2018年通过朗月贸易取得银行贷款700万元,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将朗月贸易认定为关联方。


(2)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交易的主体被认定为关联方


公司交易的目的是创造价值,不具有真实背景或商业逻辑的交易背后往往有特殊利益安排,如该等异常交易链条涉及关联方,更难免利益输送的嫌疑。实践中,不乏监管机构从异常交易入手识别隐性关联交易的案例。

公司简称

具体情形

中通国脉

603559

通过第三方实质实施关联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王世超、王国娟、孟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1号),中通国脉2020年下半年与北京艾姆克电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述4家供应商向公司销售的设备、材料均采购自公司关联方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国娟配偶控制的企业),并且相关设备、材料在流转过程中未经过上述4家供应商。结合合同内容、货款支付情况、货物流转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交易实质上是中通国脉与北京宏泰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中通国脉未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吉林证监局对相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新力金融

600318

关联方为上市公司与第三方出售债权交易事项承担回购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2015年、2016年新力金融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力投资”)通过向第三方王炜、安徽省众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资金,购买新力金融控股子公司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债权后,再由新力投资全资子公司安徽德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相关债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810,119,845.12元。新力金融通过借用第三方的手段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子公司,隐瞒关联交易,规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新力金融2015年、2016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新力金融及相关负责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恒顺众昇

300208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重大合同履行缺失验收程序、上市公司代交易对手方向第三方支付合同款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恒顺众昇(现证券简称“青岛中程”)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ASI”)之间存在以下关系……第五,恒顺众昇与ASI签署的重大设备成套合同的关键条款、合同履行不具有商业合理性。ASI与四川电力签订苏拉威西高炉冶炼项目总承包合同时,指定由恒顺众昇为特种冶炼设备成套服务分包商。四川电力基于该分包合同支付给恒顺众昇的款项,部分来自于恒顺众昇子公司代ASI向四川电力支付的合同款。相关合同履行时,ASI的验收人员在未进行现场验收的情况下出具了验收单。综合上述事实,认定ASI与恒顺众昇具有关联关系。恒顺众昇分别于2014920日、1128日与ASI签订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设备合同》和合同金额为6,5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二期合同》,但恒顺众昇未披露与ASI的关联关系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恒顺众昇及相关负责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2、工商登记等信息与关联方信息比对识别认定的关联方


为规避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制约,实践中关联关系非关联化是常见的操作方式。由于相关主体在设立或运营过程中与关联方保持较为密切的关系,在工商登记办理过程或业务开展过程所填写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企业注册地址等均可能与关联方产生联系,监管机构可能根据该等线索实质识别判断该主体为关联方控制或可施加重要影响的主体。

公司简称

具体情形

登云股份

00271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欧洪先、潘炜等26名责任人员,[2017]60号),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APC公司客户向APC公司下达订单、APC公司向客户开具的发票、APC公司装箱单上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美国登云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相同;APC公司装箱单的制作人与美国登云仓库的装箱单制作人相同,均为美国登云的员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登云股份与APC公司构成关联方。GoldenEngine公司对外联络时,使用与美国登云相同的传真电话;GoldenEngine公司装箱单的制作人与美国登云仓库的装箱单制作人相同,均为美国登云员工;GoldenEngine公司装箱单上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与美国登云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相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登云股份与GoldenEngine公司构成关联方。2011年、2012年登云股份向GoldenEngine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75,360.11美元、1,841,809.30美元,前述关联方及交易情况均未披露。

蓝山科技

83081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龙证券、赵宏志、李纪元,[2021]88号),蓝山科技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中,华龙证券作为保荐机构针对上述公司开展的关联关系核查未能勤勉尽责,具体如下:(1)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天越五洲电话号码与蓝山科技电话总机号码相同,与蓝山科技相关公司号码明显邻近。天越五洲的法定代表人与蓝山科技的关联公司北京中创昊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股东和监事为同一人。天越五洲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为虚拟地址,且与访谈地址、回函地址不一致;(2)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康居网络联系电话与蓝山科技传真号、电话总机号相同。回函地址与注册地址、发货地址均不一致;(3)中经赛博、蓝山科技与伊普赛斯签订的出售生产设备销货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41页,均记载了蓝山科技的联系电话是822847**,中经赛博联系电话是822847**,伊普赛斯的联系电话是822847**,双方联系电话号段接近。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未识别披露相应关联方。


3、关联关系范围扩大认定的关联方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主要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实务中突破前述规定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的情形屡见不鲜。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同种特殊关系下,不同公司基于各自不同背景的关联方认定口径也不尽一致,屡见相反认定的情形,笔者理解应具体结合个案特殊关系的密切程度、相关主体与公司的交易是否公允合理、各方之间是否存在依赖等方面综合判断。


(1)前员工持股或任职的主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系关联自然人,除前述主体外的其他员工不在关联自然人范围内。由于员工容易受到公司或关联方的影响,为公司体外输送业绩或代垫成本创设便利条件,监管机构较为关注供应商或客户存在前员工的情形,以及该等主体是否认定为关联方及其合理性。实务中通常要求如实披露供应商或客户存在前员工的情形,并结合前员工职务、离职时点、公司与该等主体交易的商业实质合理性与交易价格公允性、双方是否存在依赖等方面综合判断该等主体是否构成关联方。


公司简称

关联方认定

具体情形

潍柴雷沃

(预披露)

构成

关联方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农机及配件、提供担保服务等情形。其中,向关联方销售农机及配件,主要系公司将涉及前员工持股或任职的经销商诸城市丰荣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兰县丰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及昆明春石贸易有限公司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相关人员从发行人处离职前均为普通员工,均不属于中高层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分别为3,194.39万元、5,341.73万元、5,556.54万元、5,127.45万元。

龙旗科技

(预披露)

不构成

关联方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汤肖迅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的董事兼总经理,并于201911月辞任,汤肖迅持有19.11%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七十迈数字”曾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但发行人认为该等人员离职时间已经超过十二个月,已离职董事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将“七十迈数字”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南麟电子

831394

不构成

关联方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深圳市艾微电子有限公司、方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谊瑞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得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芯微创有限公司五家经销商均系公司前员工离职后成立,前员工均在发行人处任职3年以上,基于对发行人产品的了解、服务的信任以及技术团队研发实力的认可,经销发行人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行人认为上述离职员工控制的企业均属于报告期外即成立的客户,发行人与以上客户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交易价格公允,回款情况良好,不存在异常情况,因此未将其作为关联方披露。


(2)扩大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范围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方,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由于亲属关系是人际特殊关系纽带,一般而言关系越亲密信任度越高,法规层面对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限定。实务中,对于超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范围的亲属(如表/堂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如其控制的主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存在交易情形,应结合公司与该等主体交易的商业实质合理性与交易价格公允性、双方是否依赖等方面综合判断该等主体是否构成关联方。


公司简称

关联方认定

具体情形

中润光能

(预披露)

构成

关联方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龙大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沛县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沛县东晟物流有限公司均为龙大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亲属周瑜实际控制的企业,徐州中俊物流有限公司系周瑜配偶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徐州德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周瑜配偶的母亲持有40%的股权的企业,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该等企业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且报告期内该等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交易。

中重科技

603135

构成

关联方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天津中天方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冰冰表兄唐坤持股99.5025%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且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关联方;唐军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冰冰表兄,唐军通过与北京纳佰晟货运有限公司、浚县众友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为发行人提供运输服务,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关联方。

中红医疗

300981

不构成

关联方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报告期内,唐小勇、丁俊田作为手套分装业务的主要承包方,与公司签署了《手套分装承揽框架协议》,唐小勇为公司前任监事李民刚的表姐妹的配偶,丁俊田为公司股东、董事长桑树军的表兄弟,发行人认为上述二人在公司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因此未将其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海能达

002583

不构成

关联方

信息披露文件显示,深圳市信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翁支前与海能达实际控制人妻子是远亲,公司在《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总结及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中将与深圳市信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交易列入了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但从202211日开始,海能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有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的相关规定,将深圳市信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从关联方范围内剔除,后续未再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3)关联自然人持股或任职的主体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严格意义上,关联自然人持股但不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关联自然人仅担任监事的企业不属于关联方的范畴,但实务中不乏将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上述主体作为关联方披露的情形,监管机构亦曾就上市公司未将该等主体披露为关联方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笔者理解,将前述主体认定为关联方并将其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固然是较为谨慎的处理方式,但因个案情况不同在不认定为关联交易方面仍有一定空间,具体可结合公司与该等主体交易的商业实质合理性与交易价格公允性、双方是否依赖等方面综合论证。


公司简称

关联方认定

具体情形

松发股份

603268

构成

关联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徐鸣镝、林道藩、林峥、陈立元、李静采取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6号),松发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林道藩的配偶陆巧秀于20191212日至2021319日期间持有潮州市潮安区泛泰陶瓷有限公司(“泛泰陶瓷”)9.09%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监事,2019年松发股份向泛泰陶瓷进行了多笔采购业务,其中,201912月底双方履行的一笔采购合同涉及金额70.6万元。泛泰陶瓷构成公司关联方,松发股份在2019年年报中未将泛泰陶瓷作为关联方披露,亦未披露与泛泰陶瓷的关联交易,同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松发股份及相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科凡家居

(预披露)

构成

关联方

相关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广州博骏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林涛及何倩芬的女儿林演晴持股10%的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为进行产品宣传参加家居展会活动,与广州博骏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提供展会广告、展位预订等服务。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广州博骏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联方。

宏昌科技

301008

不构成

关联方

相关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常恒塑胶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慧明的弟弟周治龙曾持有10%股权并担任监事的公司,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常恒塑胶采购金额155.80万元、192.99万元、240.51万元,因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周治龙所持常恒塑胶的股权比例较低,且常恒塑胶与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不存在依赖,因此发行人未将常恒塑胶认定为关联方或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4)持股5%以下的股东


股东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表决的权利,通常认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运营决策表决层面影响较大,《股票上市规则》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纳入关联方范畴。对于持股5%以下的股东,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论证。


公司简称

关联方认定

具体情形

中润光能

(预披露)

构成

关联方

相关上市申请文件披露,中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启控股”)持有公司1.11%股权,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情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中启控股认定为关联方。上合中启(青岛)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启光伏”)系发行人与中启控股于202110月合作设立,拟从事组件研发、生产、销售,其中中启控股持有其80%的股权,发行人持有其20%的股权。发行人对中启光伏一直未实缴出资,也未参与中启光伏的经营,后因公司战略规划变化,发行人于20231月将所持中启光伏20%的股权以0元转让予中启控股。

宏盛华源

(预披露)

构成

关联方

相关上市申请文件披露,镇江大照曾为发行人子公司江苏振光少数股东,持有江苏振光20%股权,20219月,镇江大照以所持江苏振光20%股权作价认购发行人18,794,881股份,持股比例0.9367%。镇江大照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新巨丰

301296

不构成

关联方

相关上市申请文件披露,新巨丰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利”)持有新巨丰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伊利通过增资持有新巨丰20%的股权。201910月,伊利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于20203月完成工商变更备案。转让完成后,伊利持有新巨丰股权比例下降至4.80%,不再属于持有新巨丰5%以上股份的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自上述情况变更之日起12月后,即自20214月开始双方不再构成关联方,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龙图光罩

(预披露)

不构成

关联方

相关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华虹虹芯(对发行人持股比例4.49%)、瑞扬合伙(对发行人持股比例2.25%)、士兰控股(对发行人持股比例1.12%)及银杏谷壹号(对发行人持股比例1.12%)等主体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亦未委派董事、监事等;且上述股东入股前后,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收入、毛利率、交易条件及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与其他客户同期同类产品单价和毛利率比较亦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未认定前述主体为关联方,亦未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5)子公司少数股东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不属于法定关联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已于2022年1月7日失效)曾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前述规定曾被上交所上市公司援引作为认定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的依据。


目前上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均未明确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形的认定并无统一口径。如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扩大认定为关联方,一般考量以下几个方面:子公司是否构成重要子公司(如净资产、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占合并报表10%以上)、该子公司的股东是否为重要投资方(如持有该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该重要投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是否发生交易。

公司简称

关联方认定

具体情形

益大新材

(预披露)

构成

关联方

相关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杰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公司重要子公司烟台益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益大”)之少数股东。202210月,为建设烟台益大,公司向裕龙石化购买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6,760.41万元、海域使用权705.39万元及建筑服务费用 1,628.24万元,且烟台益大向裕龙石化购买建设用电。2022年,公司向杰瑞新能源供应针状焦,交易金额为12.63万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行人将裕龙石化、杰瑞新能源,参照关联方管理,将相关交易参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益诺思

(预披露)

构成

关联方

相关上市申请文件披露,黄山益诺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黄山益诺思”)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安徽省盛鹏实验动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鹏”)持有黄山益诺思30%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安徽盛鹏存在交易,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安徽盛鹏为关联方。

宝莱特

300246

不构成

关联方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显示,宝莱特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该子公司49%的股权,该子公司2017年净利润1,239.93万元,占上市公司2017年净利润7,071.49万元的比例超过10%,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但收购该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并未认定为关联交易披露,该少数股东亦未认定为关联方。


四、谨慎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兜底规定,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用关联方范围刻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并非无限扩大关联方。否则,无论在IPO中介机构核查抑或上市公司内部审议及信息披露层面,均会导致关联方认定边界不清晰。从披露一致性角度而言,如在IPO阶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认定关联方,该等影响将传导至公司上市后,即公司上市后仍应按照原认定口径审议及披露该等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上市公司交易决策的效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情境理解,在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且交易对手方与公司或关联方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该等交易可能发生利益倾斜的情形时,方可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而利益倾斜的认定究其根本在于双方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双方是否存在依赖等方面,并应结合该交易主体资金流水及其是否与公司或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单纯因存在特殊关系一刀切无原则扩大认定关联方的做法不应得到提倡及鼓励。


结语


在关联方认定问题上,以《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列举的关联方范围作为认定标准,与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二者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关联方认定的补充,应谨慎把握严格适用,以尽可能保持关联方认定边界的清晰及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