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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工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实践

日期:2023-02-11

导语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职工董事制度的规范意旨,是让企业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鉴于职工董事产生方式及立法目的的独特性,在上市公司实践中,存在对职工董事任职资格、兼任要求及人数比例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中,职工董事制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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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将职工董事制度纳入公司法律体系,自此,职工董事制度成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行《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职工董事设置事宜享有自主决定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职工董事。


上述区别主要源自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基础的差异,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企业职工作为企业内部与国有资产连接最为紧密、利益受其直接影响的群体,自然是公司中国有资产所代表利益的当然主体[1]。在此条件下,职工代表进入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企业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是体现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当然需要。而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下的产物,其所有者的产权意识及“以股为本”意识更为强烈,民营企业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决定是否设置职工董事是“股东至上”理论的具体体现之一[2]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12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扩大了应当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不再按公司所有制类型对职工董事的设置进行限制,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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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与上市公司实践


1. 任职资格及兼任限制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虽然二者产生方式不同,但上市公司职工董事亦需满足《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上市公司相关规范中,并未明确规定职工董事不能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而部分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职工董事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限制:

上述法规及规范文件效力层级普遍不高且存在一定的区域适用限制,规定之间也存在差异或冲突,导致其缺乏普适性。实践中,上市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情形亦不鲜见。将职工权益的维护融入企业管理之中是职工董事制度追求的实效之一,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管理层,其主要负责对象是董事会,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就导致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倾向于维护股东利益以及作为经营者的自身利益,在对职工利益的考量上必然不足。实践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曾要求*ST新梅就公司董事选任过程中选举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职工董事的合规性进行核实和披露[3]

因此,为避免引发监管机构、投资者对职工董事独立性、代表性和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的质疑,建议上市公司谨慎决策是否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职工董事。

2. 职工董事比例

职工董事参与解决公司内部管理层与职工之间信息不对称,将职工诉求传递到董事会,或者将董事会决策向职工落实是其核心价值所在,职工董事人数多寡对于前述价值的实现并不必然相关。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过高反而容易引起此种设置是否违反“以股为本”原则、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等方面的质疑。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中职工代表人数具体比例。结合上市公司当前实践,在设置职工董事的上市公司中职工董事人数多为1-2名。

3. 在反收购中的应用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是上市公司对潜在收购者所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反收购条款的设置通常会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收购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收购方望而却步。常见的反收购条款包括绝对多数条款、限制股东临时提案、分期分级改组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等,相较于其他反收购条款,设置职工董事属于当前监管框架下更容易被监管机构接受的一种方式。

职工董事的产生、更换均需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进行,收购者无法对职工董事的选举产生直接影响,也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对职工董事进行更换或罢免,而职工董事从公司内部职工中产生,通常更倾向于支持原股东方。上市公司设置职工董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迟滞收购人改组公司管理层的进度,因而,也往往成为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手段之一,如中国宝安(000009)、长园集团(600525)、三角防务(300775)等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均设置了职工董事:

对于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还可在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中对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作出进一步限制,如要求职工董事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具备公司所在行业的专业能力、丰富的从业经验等,从而增加职工董事的更换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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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制度引发的质疑

职工董事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实现企业民主管理,但也引发了一些质疑:首先,上市公司治理以“同股同权”、“以股为本”作为基本原则,职工董事一方面缺乏产权基础,另一方面被用作反收购手段,设置目的就是加强原股东方对董事会的实际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同股同权” 、“以股为本”原则的破坏;其次,职工董事缺乏制度保障,上市公司职工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受到行政级别、职业经验、人情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往往只能“叨陪末座”,成为董事会中大股东的利益附庸,缺乏独立性和代表性;最后,在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兼任限制、人数比例等方面,现行法规及规范文件效力层级普遍较低,规范之间甚至存在差异和冲突,导致上市公司实践中缺乏指导。

结语

职工董事制度,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民主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职工董事设置要求的调整,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职工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但与此同时,现行规范对于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兼任限制及人数比例等方面的要求尚未统一,有待后续根据制度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注释:

[1] 白爱菊:《关于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理论思考》,《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4期

[2] 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

[3] *ST新梅回复称现有规定之间就兼任工会主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担任职工董事这一事项存在冲突,将进一步请示上级工会,并根据上级工会回复进行整改。*ST新梅后续并未公告请示结果亦未改选职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