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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法律研究

日期:2022-12-03

摘要

大数据时代,网络虚拟财产这种新型财产形式走进大众视野的同时,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在逐年上升。《民法典》第127条虽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法律保护的客体,但法律未明确其继承规则。本文主要聚焦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通过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诸如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完整性、与隐私权相冲突和财产价值评估困难等法律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困境的法律对策,以期能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继承 隐私权 价值评估 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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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1. 概述

(1)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信息或非物质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可为人所控制和使用的特殊属性信息资源 [1]

(2)民法典规定

     2003年网络虚拟财产失窃全国第一案使得大众开始关注这一新兴的领域 [2]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其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使得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案件有法可依,但也应注意到该条规定是总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同时该条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委任于其他法律规定,而至今未有其他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明确规定。可见该条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3)法律属性

     目前,无论是法律还是学术界均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统一的定论。学界目前观点表现为单一的认知思路,即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者新型财产权之中的一种权利类型 [3]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物,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当然的排他支配的权利。债权说认为用户基于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服务合同而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本质上两者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关系。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新型财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复合属性,不能简单的认定为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应设定一种新的财产类型——虚拟财产权。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属于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个人财产。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呈现出排他支配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通过劳动付出或金钱投入获得的,用户可以不被他人干涉的控制和使用该网络虚拟财产。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流通性和价值性,用户可以在网络空间之外交易网络虚拟财产,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用户会将诸如软件账号、游戏账户、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偿出租和转让,这表明网络虚拟财产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真实资产的转换 [4]。综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属于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

(2)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124条“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以及《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的规定,不难发现《民法典》概括式的对遗产做出了规定。合法所有且客观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思,在条件成就时,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转换为自然人遗留的遗产,并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3)实践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有现实需求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2年2月25日在京发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 [5]。刚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这意味着中国的网络将更加发达,网民数量将持续增长,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和数量也将随之增加。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用法律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合理分割网络虚拟财产和合法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根据《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嘱内容成为“90”后一个突出的特征。因此,为了满足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遗产分配和继承的需求,法律很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加以规定,使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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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困境


1、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完整性

     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频频发生,但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仍然处于萌芽探索阶段,这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只有《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但此条也仅仅是将其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具有抽象性和原则性。而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公民个人可继承的合法遗产也是基于对《民法典》第124条和第1122条的合理解释。严格来说,《民法典》继承编仅仅规定了自然人可以继承的遗产是自然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此编并未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性 [6],更别说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客体和程序等需要法律加以明确的内容了。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弥补法律空白。


2.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冲突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依附的利益和信息具有复杂性。网络用户更倾向于在虚拟空间分享自己的生活,如微信账号、小红书账号、百度网盘账号等会涉及大量私密信息和文件,如果直接将这些网络账号认定为可继承的遗产,那么该账户中未公开的资料信息、与他人的私密聊天记录和一些他人的个人信息将会在继承人面前公开,这就直接侵犯了死者和第三人的隐私权。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会以保障用户的隐私权为由,拒绝继承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要求。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律的保护重点之一就是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任何侵犯隐私权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因此如何合理平衡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的冲突是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3.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

     在只有一个合法继承人且无其他遗嘱、遗赠协议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当然归该继承人继承。当出现多个合法继承人时,就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分割。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仅没有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而且没有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网络虚拟财产多元化的类型也对价值评估标准提出来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具有精神财富意义或者人身属性极强的诸如满级的游戏账号、大V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很难用金钱进行衡量。因此,不能简单适用实物财产的价值评估体系。否则,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会出现巨大的价格波动和无据的价值衡量标准,故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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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案例一

(1)案情简介

     唐某1(被继承人养子)、唐某2(被继承人妻子)和高某(被继承人父亲)、薛某(被继承人母亲)、第三人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因被继承人高某峰的遗产分割诉至法庭。唐某1、唐某2要求分割高某峰遗留财产中的两个手机号码:1.被继承人高某峰名下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9××××4999,估价1万元,现由唐某2使用;2.被继承人高雪峰名下中国电信手机号码133××××5222,估价6000元 [7]

(2)法院裁判观点

     高某峰生前使用的中国移动手机号139××××4999、中国电信手机号码133××××5222,属于虚拟财产,其使用权在有关部门未禁止继承人使用情况下,可依法分割。在相关部门未禁止继承人使用情况下,高某峰名下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93621****由唐某2使用,中国电信手机号码1339451****由高某使用。
(3)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手机号码只要使用人合法持有,就能够被纳入遗产的范围,这是基于:第一,《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的范围做了概括规定,没有将虚拟财产排除在遗产之外,因此虚拟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手机号码是由拥有者支配并使用的,属于虚拟财产。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由被继承人继承。第二,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码号资源由国家所有。该法第38条规定了可以收回已分配手机码号资源的九种法定情形,手机码号的机主死亡并未纳入其中,因此电信主管部门没有理由收回被继承人的手机号码,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继续使用该手机号码。第三,手机号码具有财产属性。一些数字特殊的手机号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价值,甚至有升值空间和收藏价值。这些手机号码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并由继承人继承。


2. 案例二


(1)案情简介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日前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就涉及到夫妻双方经营的抖音账号归属及价值分割问题。2014年10月,方某、廖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3月,方某向临湘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还有夫妻共同经营一个抖音账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高达10万余人 [8]

(2)法院裁判观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双方共同运营的抖音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具有商业价值,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但抖音账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亦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以普通财产简单进行分割。该案经调解后,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抖音账号由注册人廖某使用和经营,该账号经营期间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廖某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廖某负责偿还,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
(3)法律分析

     此案件的实质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平台账号的权属分割和价值评估问题,这是处理如平台账号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都会面临的难题。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宣示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财产。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一方面,该抖音账号可以被分割。第一,合法运营的抖音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第二,该抖音账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运营,其产生的收益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因此,抖音账号及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该抖音账号已经有了一定的粉丝数量,日后还将持续带来收益,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有分割的必要。因此,该抖音账号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方面,该抖音账号的价值评估和分割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财产。因为抖音账号这类平台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抖音账号的使用人是粉丝关注该账号的目的之一。因为抖音账号的收益主要依靠粉丝的支持,而在互联网时代,平台账号的粉丝来得快去得也快,非常不稳定。所以,应该综合考量点击率、播放量和粉丝数量等多种因素来评估该抖音账号的价值,然后再进行分割。在进行评估同时需要确定继续使用和经营该账号的一方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数额。

若该案件连接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上,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实践已经将抖音账号这类平台账号定义为网络虚拟财产,并认可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条规定概括式确定了遗产的客体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所以只要平台账号是合法取得和运营的就可以纳入遗产的范围,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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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建议

1. 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律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举措。针对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空白这一现状,立法机关应该进行研讨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客体和程序等问题进行规定,以明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规则。首先,应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解决网络用户与用户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归属产生的矛盾,从而确定继承主体。其次,应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客体。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众多,一些不具有财产价值或者仅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应被纳入继承的客体范围,所以可以采用“列举+兜底”以及“排除”方式进行规定。最后,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做出合理规定,即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需要经过“申请-审查-确权-评估-分割-继承”等程序。


2. 合理平衡网络虚拟财产与隐私权的冲突

     在解决如何平衡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之前,必须明确一个观点,隐私权不应成为网络虚拟财产顺利继承的阻碍因素。当然,在出现冲突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可以为隐私权做出适当的让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平衡两者的冲突。一方面,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成为直接继承的遗产。一些涉及隐私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格式化等清除手段后再由继承人继承。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保密和合理利用原则。继承人在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后不得故意向第三人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合理使用该网络虚拟财产。


3. 建立科学的价值评估机制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继承人无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分割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这种时候不能将价值评估的权利交由用户及其继承者或者交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这些主体或多或少带有利己因素,并不能客观、科学、准确地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9]。为了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的机制评估不仅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统一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标准,而且需要一个独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笔者认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更多是用户投入大量精力和心血获得的,因此除了自身的成本外,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的设立还应考虑投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此外,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中的评估人员应当由用户代表、网络服务提供者代表和政府代表三方人员组成,而且必须对该价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从而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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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想——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继承

     近年来,元宇宙的概念在资本市场热度高居不下,元宇宙中的数据资产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炒得火热,字节跳动、腾讯等公司纷纷抢占元宇宙的风口。此前,国外虚拟游戏平台Sandbox上的虚拟地产交易价格为430万美元,该笔交易价格一跃成为元宇宙数字地产交易价格的最高纪录。可见,元宇宙之中的数据资产涉及的价值如此之巨,应该用法律明确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确权、流转、分割和继承等问题。
     探讨元宇宙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之前必须明确元宇宙数据资产的权利人。数据资产的确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靠权威机构背书,一种是通过公信力确认,例如:NFT(非同质化代币)确权 [10]。权威机构背书是指由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为数据资产出具产权登记证书,以此来证明数据资产的所有人。NFT在元宇宙的世界里是一种天然的资产确权证明。NFT可以通过区块链的所有节点来证明数据资产所有人具有产权。因为在元宇宙世界,任何数据资产都可以成为NFT的底层数字内容,所以该确权方式是唯一且可以印证的。
 
     元宇宙数据资产的产权归属人确定后,其虚拟财产的继承性才具有探讨性。在产生关于元宇宙数据资产的继承纠纷时,其数字藏品、数字地产等虚拟物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就能由继承人继承。但元宇宙中的虚拟角色(账号)能否继承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重点问题,因为经过长时间积累,虚拟角色在元宇宙中有了自己的人生轨迹,并且与其他虚拟角色有了互动交流,具有非常强烈的人身属性。如果不加以规制直接由继承人继承该虚拟角色,可能会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志相违背,做出与被继承人生前不同的行为选择。因此,对于如何继承元宇宙中的虚拟角色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注释:

[1] 杨立新:“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经济参考报》,2017年第8期

[2]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fabang.com/a/20110826/396370_7.html。

[3] 李珊珊、黄忠:“《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1期。

[4] 陈灿:“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5] 该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中心,https://www.cnnic.cn/n4/2022/0401/c88-1131.html。

[6]王涛:“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7] 案号:(2018)黑0111民初1821号。

[8] 案件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制日报”于2022年6月16日发表的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SzpqWsjvZMF_eZfdZRLedA。

[9] 刘建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法律研究”,《公关世界》,2021年第3期。

[10]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元宇宙概念的产物之一,用于表示数据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经济参考报》,2017年第8期。

2. 李珊珊、黄忠:“《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1期。

3. 陈灿:“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4.  王涛:“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5. 刘建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法律研究”,《公关世界》,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