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横琴、海南自贸港境外投资所得免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路径的影响

日期:2022-07-03

2022年5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22〕19号通知”)正式出台,该文落实了数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 “横琴”) 内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并发布了最新版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版)》,较大程度上细化了此前国务院颁布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建设方案》中关于横琴区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22年6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就贯彻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以及广东省财税相关配套文件的情况进行介绍。 其中,横琴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与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中公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十分相似,均主要包括三项:

(1)注册在当地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当地设立的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当地设立的企业新购置资产或无形资产实施优惠税前扣除政策。

我们注意到,上述两个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税收免征与香港地区实施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类似,结合外汇政策,或构成未来企业对外投资架构布局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文就该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应用及影响尝试予以分析。


 1 

两地关于境外投资免税政策的内容及适用要求

[1] http://www.hnftp.gov.cn/zcfg/zcwj/bwzc/202104/t20210409_3023812.html

[2] http://czt.gd.gov.cn/shuishou/content/post_3942147.html

除上述要求外,海南自贸港与横琴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均提及对企业的“实质性运营”要求。 依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中的规定,享受海南自贸港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要求的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海南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海南自贸港,属于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海南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海南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3)注册在海南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4)非居民企业在海南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财税〔2022〕19号通知第一条也对横琴设立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但根据该通知,实质性运营要求仅适用于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的情况,未规定为横琴企业享受境外投资免税政策的条件。 基于该财税〔2022〕19号通知的内容,我们从文意理解,横琴企业享受境外投资免税政策现时尚没有“实质性运营”的要求  ,但参照海南自贸港的相关政策情况,不排除后续横琴亦出台相应政策的可能。


 2 

境外投资免税政策的实际影响

通常企业在规划对外投资架构时,需要重点考量的一个因素即为境外投资项目公司的利润汇回境内的路径成本及投资减持退出的税务成本,而对于拟长期稳定投资的项目而言,重中之重则是利润汇回境内的路径成本考量。

在考量项目的对外投资架构时,投资者可能首先会考虑选择控制简单、清晰的直接投资方式,即境内投资主体直接在投资东道国(地区)设立子公司(“直接投资架构”)。 在直接投资结构下,未来项目公司取得的收益将直接通过分红派息分配的形式回到投资母国境内。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率为25%(如企业满足其他税收优惠情形,例如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等,则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取得汇回的股息红利时,一般情况下应计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投资东道国(地区)与我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则境内投资主体可以相应享受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但一般情况下境内投资主体此时的整体税负仍然不低于25%。

依据上述优惠政策,如境内投资主体为一家设立于海南自贸港或横琴的企业,且能满足上述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条件,则税务优化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股息红利汇回在境内免税,因而在境外整体税负低于25%的情况下,实际境内外的整体税负也将低于25%,最优情况下可以实现整体税负仅为5%。 具体境内投资主体为海南自贸港或横琴企业与非海南自贸港或横琴企业的架构税收影响直观对比如下图所示:

注: 为便于理解,本文假设投资东道国(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率为15%

上述架构一中境内投资主体最终股息红利分配税负为25%,而架构二中最终税负仅为15%。


 3 

海南自贸港与横琴的其他配套优惠便利政策

如前文所述,海南自贸港与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除本文重点关注的对外投资免税政策外,还有企业所得税减按15%收取、优惠税前扣除政策以及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的所得税15%以上部分免征等优惠政策等。

同时,国家亦针对上述两个地区出台了多项投融资及金融开放政策。 以海南自贸港为例,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试点改革跨境证券投融资政策: 支持在海南自贸港内注册的境内企业根据境内外融资计划在境外发行股票,优先支持企业通过境外发行债券融资,将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下放至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 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 试点海南自贸港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直接到银行办理。 此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还提出实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 制定出台海南自贸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加快发展结算中心等等。

以上均表现了国家对于发展海南自贸港成为新的离岸贸易中心的决心与魄力,这些都将对企业在海南自贸港相关产业的资金流动、投融资等方面带来更多的发展与促进。


 4 

海南自贸港与横琴的比较选择

虽然目前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大体上看几乎相同,但是具体适用产业、实施细化程度以及适用时间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差异,对此我们梳理总结如下,企业可结合自身具体需要加以比较考量。

(一)横琴与海南自贸港优惠政策类似,但产业定位不同

海南自贸港侧重于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高效制造业,横琴主要为了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的发展,侧重于发展高精尖产业。 如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海南自贸港主要扶持发展深海科技、航天科技和油气、互联网、生物医药等领域,而横琴主要扶持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

(二)政策实施细化程度不同

海南自贸港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施行开始时间较早,现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细化实施指引,例如对于“实质性运营”的内涵界定及判断标准等; 而横琴则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于近期刚发布,后续根据实践操作经验与进一步的细化政策文件仍有待出台,以使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更加具体明确

(三)政策执行期限不同

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没有限定政策终止日期; 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有关2035年将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的表述,未来不排除延长执行相关优惠政策的可能。


 5 

总结

海南自贸港与横琴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与不断细化,并结合各地外汇监管的规定和实务操作,为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了新的路径,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情况与发展计划在布局对外投资时加以考量,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后续政策的执行实操情况,并在具体项目中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与需求进行分析论证,以期为企业发展规划量身定做、提供更多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