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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检五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切入,看中国商业贿赂的风险与防范

Date: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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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监察院首次联合发布五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涉及招投标、许可发放、企业并购、医药品采购及工程承接五大行贿犯罪高发领域,其中对犯罪单位及行贿人员刑罚之严厉,无不时刻警醒广大企业洁身自好,全力确保自身守法合规经营。

     在浙江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单位行贿案中,浙江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了使企业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日常生产经营、环保执法检查中获得政府部门特别“关照”,先是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林某赠送了价值人民币37940元的黄金制品,而后又向另一公职人员王某赠送了一辆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大众辉腾牌汽车,同时还将公司非法提炼金属所得一半利润送给王某,先后共计人民币635万元。最终,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该浙江某贵金属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追缴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万元。在金属冶炼行业,少数涉环保许可证的发放往往对企业自身资质有着较高的要求,部分企业因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缺失,并不想着如何投入资源尽早升级自身设施设备,更新生产作业工序,反而主动行贿政府官员,以期能够“瞒天过海”,到头来终是人财两空。

     在江西王某行贿案中,王某为了使其钼业公司被江西稀有金属某集团公司高价收购,以承诺给予该稀有金属公司总经理钟某好处费的形式,向钟某请托,希望钟某从中运作。最终,钟某违规决定作价人民币2.6亿元,让其稀有金属公司高价收购了王某钼业公司50%的股份。事后,王某为履行约定表示感谢,便安排妻子向钟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中转账500万元,而王某本人则通过行贿手段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2.15亿元。东窗事发,最终法院以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时追缴王某违法所得2.15亿元。在企业并购领域,时常有企业家因缺乏反商业贿赂合规理念,单纯为了能够将企业的股份“换”个好价钱,不惜铤而走险,四处请托打点,殊不知早已使自身陷入牢狱之灾。

     此外,国家监委与最高检此次联合公布的其余三起行贿案件同样发人深省。无论河南高某行贿案中,某医药公司销售业务员高某先后56次行贿某医院院长、医生,金额高达600余万元;还是四川刘某行贿、非法采矿案中的刘某为获取工程项目长期围猎腐蚀市政公职人员;亦或是山东薛某行贿、串通投标案中,薛某为了使关联企业中标,伙同他人行贿,从中反映出在我国行贿的法律风险值得引起各大企业十足重视。从上述五起典型案例看,案涉单位与人员因行贿行为涉及到了严重的刑事风险,而由此产生的后续一系列行政、民事、商业风险同样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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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及商业风险


(1)刑事责任是对行贿人予以的最沉重的打击。当前我国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定除最常见的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外,还包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在刑罚规定上,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单位行贿罪最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最高可为十年有期徒刑;而对单位行贿罪最高可为三年有期徒刑。具体法条内容见以下的列表:


适用法律

具体条文内容

适用参考情形

《刑法》

16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的;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

《刑法》

389、第390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刑法》

390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刑法》

391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

《刑法》

393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2)在行政责任方面,关于商业贿赂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散,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较为通用的条款外,其他主要为各行业的特别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管理法》第141条,《建筑法》第68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广告法》第64条,《出口管制法》第35条等。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或吊销相关资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相关行为无效、终身禁业限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等。具体法条内容见以下的列表:


适用法律

具体条文内容

适用参考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时,监管部门会视情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9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具有行贿或受贿情节的,工商部门将视情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行政许可法》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以贿赂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该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药品管理法》

14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医药行业中,如果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具体表现为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会给予行为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药品监管部门将会给予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处罚。若存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将可能面临终身禁业的处罚。

《建筑法》68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在工程分包与承包中,具有贿赂行为的,对个人通常会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财物、给予处分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

5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招投标领域,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且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可能取消投标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

64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在广告领域,通过贿赂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将予以撤销批准并处以罚款,同时三年内不受理审查申请

《出口管制法》

3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管制物项出口领域,通过贿赂手段获得相应许可证件的,将被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在民事责任方面,在商业活动中实施贿赂行为可能会被竞争对手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也可能会因事先签订的反商业贿赂条款/协议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7条,《民法典》第577条为较常适用的法律规定。具体法条内容见以下的列表:


适用法律

具体条文内容

适用参考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可能面临被竞争对手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民法典》第57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交易双方约定了反商业贿赂条款,或签订了相关协议则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而在商业风险方面,正如笔者早先谈论过的富力地产联合创始人张力一案,张力涉嫌行贿消息一出,截至次日即12月13日收盘,富力地产股价即下跌11.52%,报2.15港元。商业贿赂正如同蛀虫,可能会在不经意间腐蚀企业的里里外外。当公司面临调查或诉讼时,不仅会使得全体员工人心惶惶,甚至可能会失去商业伙伴或投资者信任;公司可能为了不正当利益输送进行了质次价高的采购而导致资产流失,因贪腐贿赂行为导致上市、发债、新增股份、并购等重大交易受阻,甚至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或限制投标,最终陷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秩序混乱、外部竞争力及商业名誉下滑的两难境地。


回顾上述国家监委与最高检联合发布的五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三起涉及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例如浙江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单位行贿案中,李某行贿是为了和政府官员“处理好关系”,来换取这些政府官员对企业发展长久的“照顾”。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固然与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存在一定关联,但究其根本依然需要从企业内部寻找原因,从企业家自身理念上寻找原因。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其中,“亲”就是亲近,强调双方真诚交流;“清”就是清白,要求彼此光明磊落。对企业家而言,要在“清”中洁身自好,不走歪门邪道,光明正大守法合规经营。同时2022年12月9日,暨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主基调,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对于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涉行贿犯罪的企业,要求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强调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对于不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的依法提起公诉。在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2年度全国十大刑事检察热词》中,“企业合规”与“惩治行贿犯罪”再次榜上有名,足见国家近期对于打击企业贿赂行为的高度重视。


3

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建设


就如何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笔者曾在张力一案的文章[]中基于国际最佳实践(“国际最佳实践”)的角度分别从识别、分析与评估商业贿赂风险,搭建反贿赂组织架构,制定反贿赂政策、规章制度及计划,贯彻反贿赂文化,以及加强信息化管控五个方面进行了简要说明。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国际标准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001:2016《反贿赂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及国内标准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的合规管理及反贿赂合规标准规范(“标准规范”)的要求来搭建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以避免刑事、行政、民事、商业风险。虽然这些标准规范与国际最佳实践大同小异,为方便读者从标准规范的角度来搭建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本文将主要遵循国际标准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001:2016《反贿赂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及国内标准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分别从培育组织环境、搭建组织架构、策划制度体系、建立运行机制、构建支持机制以及开展文化建设六个方面予以展开。


(一)培育反商业贿赂合规组织环境


拥有良好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组织环境,能为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治理体系的搭建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任何组织环境培育的成功与否,关键均在于能否得到组织领导层的有效承诺,特别是能否得到组织最高领导者十足的重视。在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发挥最高领导者的作用。依据ISO 37001:2016《反贿赂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针对反贿赂合规要求带来的启示,最高领导者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其对于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建设的领导作用,包括:将反商业贿赂合规融入企业经营理念,构建企业反商业贿赂文化;构筑底线思维,明确反商业贿赂合规治理目标;积极在企业内外沟通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公开传递明确有效的合规承诺;配置充足且恰当的资源以保障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治理架构运行;成立直达汇报的独立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部门;以及将反商业贿赂合规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而组织领导层有效合规承诺的内容应当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企业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方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企业的现有制度体系及未来规划;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程序的关键部门与岗位;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的商业价值与不合规后果等。


(二)搭建反商业贿赂合规组织架构


不同的国家、区域、行业及经营类型、业务规模、商业模式下的企业对于反商业贿赂合规组织架构的要求各有差异。企业应切实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对外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要求,对内需要明确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管控的关键节点,以点带面,因需设岗,确保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的兼容运行。依据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与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有关合规岗位、职责及权限要求带来的启示,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架构可尝试从规划、管理、执行、保障四个层级进行划分,同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组织体系的设置;各机构的职能;反商业贿赂合规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及沟通方式等。通常而言,一个企业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架构可划分为如下四个部分:反商业贿赂合规决策机构和最高管理者、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团队、反商业贿赂合规执行部门及反商业贿赂合规审计部门。


(三)进行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体系策划


制度的优势在于其确定性,反商业贿赂合规治理制度的确立,为组织反商业贿赂合规组织架构运行提供了既定的行为准则与方向指引。而一个好的制度需要在体系中发挥作用,若制度与制度间缺乏有效的逻辑连接,相互孤立、相互冲突,那么制度的存在只会使得组织的运行更加混乱,此时任何遵循制度的行为,无非是单纯“察伯乐之图,求骐骥于市”,死背教条,生搬硬套,得不偿失。依据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与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对于合规制度设计的要求,企业合规制度(包括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策划需要首先做好针对合规风险与合规目标的策划工作。针对合规风险的策划,关键在于合规风险点的识别,企业应分析可能构成重大风险领域,在识别合规风险后,应当首先考虑应对合规风险的措施,其次考虑如何将此类措施纳入合规体系并加以实施,最后思考应如何评价此类措施的有效性。风险应对的措施通常包括关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管控、合规培训等方面,将此类措施纳入合规体系需要以制度规范形式加以落地。针对合规目标的策划,合规目标应当与企业的合规政策相一致,做到可衡量、可监控、可分解。只有将合规体系的目标进行系统分析、细化,形成总体目标和各项分目标,合规制度的制定才具有针对性,才可以具体评价。一个有效的合规制度体系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层级,如果说针对合规风险的策划为企业合规制度的策划划定了专门的领域范围(岗位设置、流程管控、培训指引等),那么合规目标的策划则为合规制度的策划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评价指标。


(四)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运行机制


企业在运行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体系时,应策划、实施和控制满足反商业贿赂合规义务所必需的流程。借鉴ISO 37001:2016《反贿赂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对于反贿赂管理体系运行的相关要求,一个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运行机制可向下划分为对于商业伙伴及员工利益冲突的尽职调查机制、对于日常业务往来的财物控制及非财物控制机制、受控组织及商业伙伴的反商业贿赂管控机制、商业贿赂行为汇报及调查处理机制等。无论是商业伙伴及员工的利益冲突调查,还是针对日常业务的财务控制,具体机制最终都需要细化为一个个流程节点,并通过节点串联以实现机制的有效运作。反商业贿赂合规机制的运行逻辑同样在于把握关键的流程节点,通过采取对应的控制措施,实现对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的有效防范。实践中,流程控制措施只有嵌入业务活动或管理活动中加以运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实现有效“嵌入”的关键在于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程序。反商业贿赂合规程序是企业在落实各项反商业贿赂合规义务时的具体工作步骤,企业应当主要围绕关键风险岗位及高风险业务展开合规操作程序的设定,编制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指引,例如针对礼物、招待、赞助费、捐赠及类似利益编制包含具体业务场景的员工处理手册等。


(五)构建反商业贿赂合规支持机制


机制的运行须有系统的支持,作为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另一重要环节,合规支持主要体现在合规资源的投入、合规绩效的考核、合规体系运行的评价与监督以及文件化信息的记录等方面。借鉴ISO 37001:2016《反贿赂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关于合规支持的要求,在合规资源投入方面,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宣传培训任务等实际,确保安排足够的费用预算投入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在绩效考核设置中,应当切实考虑到“补偿因素”的影响,例如过高的绩效奖金可能会变相鼓励员工行贿,而过大的绩效压力同样可能迫使员工冒险采取不正当业务手段,同时还应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只有赏罚严明,才能充分调动合规主体积极性;在合规体系运行的评价与监督方面,应保障合规体系评价与监督职能的独立性,并针对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制度、职能分配、措施落地、重点资源管理、价值宣贯等方面撰写评价报告,落实监督问责;在文件化信息的记录方面,应及时准确记录并归档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各流程运行生成的阶段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相对稳定,能够被按需检索与获取,并通过信息化、数字化再造业务流程与审计流程,实现行为留痕与风险溯源。


(六)建设反商业贿赂合规文化


反商业贿赂合规文化的价值在于影响群体的思想,由内向外地改变人们反商业贿赂的行为。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将“合规文化”形容为“贯穿整个组织的价值观、道德准则、信仰和行为,并与组织结构和控制系统相互作用,产生有利于合规的行为规范。”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反商业贿赂合规文化的建设要求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中。具体而言,反商业贿赂合规文化体现于理念、制度、行为与物质四个层面。在理念层面,企业应将反商业贿赂合规融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管理层需以身作则,带头宣贯,培育起“对商业贿赂行为零容忍”的合规理念;在制度层面,应当保证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体系的协调性与单个制度的稳定性,制度的更新应当可预测,制度的落实应当有反馈,制度的违反必须有惩戒;在行为层面,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应当制度化与常态化,企业需要向组织成员提供充足且合适的合规培训,使其了解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规范的行为准则与有效的举报途径等内容,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主动监督他人行为;在物质层面,包括任何反商业贿赂合规文化的物化表现,例如各类合规宣传海报、员工反商业贿赂手册、合规风险提示、外部法规信息、违规案例公示等,通过具体有形载体的呈现来实现合规信息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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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为企业自身发展带来益处的具体体现


任何企业体系的建设并非一日之功,无不需要持久地投入精力、付出成本。企业也是理性经济人,需要衡量投入与产出,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的事情,不可能获得广大企业认同。那么企业根据标准规范来建设一个完备成熟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能为企业自身发展带来什么益处呢?笔者认为,总的来看,至少能够获得以下两大益处:


第一,如果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建设根据国际标准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001:2016《反贿赂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国内标准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等,并将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治理理念与实践经验融入其中,可以使得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既符合中国法,也符合国际法;既符合中国标准,也符合世界标准;既可以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更可以据此建立、实施、维护与评价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设可落地,成果看得见,不是纸面合规。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设过程始终坚持应用导向,确保建设成果可实施、可验证、可评价、可推广。在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既需要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的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与分解,明确企业各业务及管理流程中出现的规则漏洞,更关键的在于如何合理作出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并通过实施计划,检查实施效果,最终将成功的经验纳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不成功的案例则再次进行风险识别,如此往复循环;这种PDCA(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Act处理)循环的管理理念与企业现有管理体系一致,能够显著降低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与企业原有管理体系间的“排异”反应,使企业理解更容易,操作应用更方便,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落地更可行。此外,伴随国际国内商业交往过程中各大企业对于商业伙伴行为合规的愈发重视,企业通过建设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产出的诸如《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手册》等规范性成果,能够助力企业塑造与宣传更加良好的反商业贿赂商业形象,从而在激烈的商业机会竞争中拔得头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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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反商业贿赂合规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合规领域,企业如果想要建设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就需要树立起“底线思维”,明确规则“红线”,对商业贿赂行为零容忍。“反商业贿赂”犹如企业经营管理的“金钟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有在“反商业贿赂”的边界内行使,方能够规避因商业贿赂而产生的相关各种现实及潜在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