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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创作者的梦魇还是机遇——AI生成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简析

日期:2023-05-29

全文约5000字,预计阅读20分钟。


1 AIGC概述


AIGC全称为AI-Generated Content,指基于预训练大模型、生成式对抗网络(GAN)等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已有数据寻找规律,并通过释放泛化能力生成相关内容的技术1]


AIGC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AIGC更关注图像、文本、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和Generative AI(生成式AI) 、Synthetic media(合成式媒体)等概念类似。广义的AIGC还包括策略生成、代码生成(如GitHub Copilot)、蛋白质结构生成。



ChatGPT为例,通过用户输入prompt提示文本,以此触发GPT输出内容2],这是AIGC的使用模式之一。而在此技术应用模式下,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及规制,已成为AI时代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2 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本文观点:若内容的表达完全由AI生成(即强AI创作),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若人类以AI生成内容为素材,再人为开展选择、安排、演绎、汇编、修改等独创性活动,该独创成果可以构成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AI生成的内容不排除具有一定独创性,但独创性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要件。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仅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


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创作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此处需注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表述,即其在一定情况下能够被拟制为作者,实际上作品的创作仍然由自然人完成。换言之,现行著作权法下,只有人类是作品的创作主体,若人类没有参与创作,即使生成内容满足作品的形式要件,也难以被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实践中,司法判决也持该观点,比如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关于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院即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3]


又如,在我国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强调AI不具有作者身份,其本身运行的既定算法、规则以及所获得的运算能力和学习能力,均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干预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作者进行创作的工具4]


再如,类比国外,《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绘画由人工智能在没有任何人类干预的情况下创作而成,对此,美国版权局拒绝进行版权登记,原因即是人类的作者身份乃该绘画受版权保护的必备条件(prerequisite),该绘画不构成版权法下的作品5]


其次,既然现行法律仅保护“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是否意味着所有含AI生成内容的成果均不构成作品?并不全然如此。


2019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简称“AIPPI”)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认为AI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human intervention),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6]。对于生成过程无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其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美国版权局持有类似观点,认为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取决于生成内容是否含有“人类的创造性贡献(creative contribution from a human actor)”7]


重点在于,如何解读“人类干预”“人类的创造性贡献”。笔者认为,由于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由人类创作完成,含AI生成内容的成果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人类是否参与内容创作,此处将分两类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人类通过输入prompt指令获取画作、文章等AI生成内容,此时人类输入指令的行为,难以被认定是创作作品的行为,AI生成内容也无法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对于如Midjourney、ChatGPT而言的AIGC,人类只需要输入指令即可得到画作或文章,或许输入的指令内容不同会导致AI生成的内容有所区别,但事实上最终直接进行“作品”创作的是AI而非人类。如美国版权局在《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登记指南》中的举例,用户向AI发出指令,要求以莎士比亚的风格写一首关于版权法的诗,该用户或许可以想象到AI生成的文本是一首提到版权,带有莎士比亚风格的诗歌,但最终诗歌的韵律、用词、结构均由AI决定8]。换言之,人类无法预期到AI创作最终的结果,对创作过程并无控制权,而这与人类作家的创作过程有本质区别。此时作品的元素(不管是文学、美术、或是音乐的表达等)实际上由AI完成,AI生成内容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另一种情况是人类以AI生成内容为素材进行创作(如汇编)产生的独创性成果,该成果可以被视为作品。


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2月给予漫画《Zarya of the Dawn》版权登记,则是采用了这一观点。

《Zarya of the Dawn》封面及首页,来源:美国版权局


Zarya of the Dawn》是一本共18页的漫画书。2022年9月,数字艺术家 Kris Kashtanova 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该漫画书的版权登记申请并获得批准,而美国版权局在得知漫画中的图像是由Midjourney 生成后,于2023年2月撤销了原先的版权登记并重新给予新的版权登记范围,明确排除对AI生成的图画本身的版权登记,但由于漫画书中由Kashtanova人工创作的文本以及Kashtanova对文本和AI生成图画的选择、协调、编排体现了其创造性贡献,该部分内容将作为未出版的文学作品(“unpublished literary work”)重新被予以版权登记9]。并且版权局明确,Kashtanova对文本和图画的选择、编排构成汇编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Kashtanova在申请书中称,其对漫画的部分图画亦应享有版权,原因在于图画虽然最初由AI生成,但Kashtanova对此用PS进行了加工处理。而版权局并未支持其主张,认为虽然AI生成内容被人工编辑、修改后,含有该类素材的新作品可以受版权保护,但前提是该新作品具有充分的独创性(sufficient amount of original authorship),而 Kashtanova对图画的修改远未达到该标准10]


这意味着,人类在AI生成内容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同样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作品独创性标准,否则最终产出的内容即使符合“由人类创作”的要求,亦难以构成作品。


回观我国,虽然我国暂未出台官方规定予以释明,判定类似《Zarya of the Dawn》的含AI生成内容的成果是否构成作品,但现行著作权法至少认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内容的行为属于创造性活动11],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不排除将来我国著作权法会将人类基于AI生成内容进行改编、整理等而产出的独创性成果视为作品予以保护。


3 基于AI生成内容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本文观点:对于以AI生成内容为素材创作而成的作品,创作者是法定著作权人,其余主体(如AI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权属。


如前述,人类参与创作是含AI生成内容的成果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人类以AI生成内容为素材创作而成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属创作者。


此处需要讨论的是,AI软件的开发者是否可以成为含AI生成内容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腾讯诉网贷之家一案12]中,腾讯公司使用自行研发的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财经报道文章并于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发现该文章在“网贷之家”网站传播。法院认为研发团队对软件数据处理、算法模型训练等的“安排与选择构成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最终认定涉案文章构成法人作品。对此,笔者认为法院似乎扩大解释了著作权法对创作的定义,涉案文章是由AI软件生成的产物,软件开发者创作的是软件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其创作了涉案文章。软件开发者对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安排,可能会影响AI内容创作,但这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直接”产生内容的创作活动。


类似地,在《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一案中,美国版权局否认申请人关于AI绘画构成雇佣作品的主张,认为根据版权法定义,雇佣作品的创作者或是“员工”(“employee”)或是“明确书面同意”(“expressly agree in a written instrument”)作品为雇佣作品的一方或者多方。换言之,合同关系的存在是雇佣作品产生的前提,而AI本身并不能签署合同。同时美国版权局强调,雇佣作品只关注作品的权属问题,而非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这意味着,判断某内容是否构成雇佣作品的前提是,该内容已经构成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如前所述,AI生成内容并不构成作品,故也无法将其视为雇佣作品予以保护13]


当然,AI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Midjourney服务协议约定,用户在Midjourney输入的图画、文本prompts以及由此生成内容的版权(包括复制、改编、展览、表演、转许可、发行等权利)均由Midjourney享有,且该授权为全球独家免费永久授权14]OpenAI使用协议约定,在用户遵守协议条款前提下,OpenAI向用户转让其对AI输出内容的所有权利,用户可以将该内容用于包括销售、出版等商业目的在内的任何目的。OpenAI为了提供和维系服务,可以使用该输出内容15]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平台协议把AI生成内容本身作为约定权属的对象,就著作权而言,根据本文前述观点,AI生成内容本身不构成作品,实际上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这是现阶段平台设置的过渡条款,未来平台将如何调整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表述还尚未可知。


当然即使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其也应当获得除著作权以外的某些权利保护(比如邻接权),AIPPI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中已提到:即使AI生成物的生成过程并无人类干预,该AI生成物也可能受到《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以外的其他层面的保护。AI生成物不应因为其由AI生成而被排除在现有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外,只要该AI生成物符合获得邻接权保护所应满足的条件,其就应当获得保护16]


4 AI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承担


本文观点:AI生成内容本身侵权,AIGC服务提供者难以免责;若用户利用AIGC实施侵权行为,用户本人应承担侵权责任,AIGC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AI生成内容本身虽不构成作品,但可能会涉嫌著作权侵权。比如AI生成内容包含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即涉嫌抄袭),侵犯他人著作权,此时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首先,对于AIGC用户而言,由于其无法决定AI最终生成的内容,让其对AI生成内容涉嫌抄袭承担侵权责任有失偏颇,除非用户在prompt文本中输入了引导AIGC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不排除该行为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至少说明其具备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同时需要说明,若用户对抄袭内容进行传播、修改、汇编等,即使其主观上不知晓AI生成内容涉嫌抄袭,用户的行为也已经属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列举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生成内容来源于AI并非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其次,对于AIGC服务提供者而言,排除用户人为因素,AI生成内容涉嫌抄袭很有可能是AI软件本身设计不完善导致,或用于AI训练的数据本身含有侵权内容,在此情况下,AIGC服务提供者对AI生成侵权内容存在过错,难以免责。但当用户利用AIGC实施侵权行为时,AIGC服务提供者可能会作为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适用避风港原则,即AIGC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方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现阶段,如Midjourney及OpenAI等AIGC的服务协议所采用的观点,且OpenAI明确约定,对用户使用AI时输入的内容以及基于其输入而生成的内容,用户是责任人17]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未来对于AI生成的侵权内容,AIGC服务提供者可能会承担更多责任。2023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该管理办法是否完全适用于著作权侵权归责,尚待观察(条款明确指出AIGC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等同于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责任,而著作权侵权主体并不局限于内容生产者,还会涉及内容传播者等),但至少这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趋势,即倾向于由AIGC服务提供者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5 人工智能环境下版权保护发展趋势


ChatGPT的横空出世,使得AIGC人工智能再度进入大众视野。AIGC以其突出的算法模型,极大降低了内容创作门槛,解放人类生产力。如日本创作者Rootport称,其从未手绘过漫画但只用六周就完成了日本首部AI生成漫画作品《Cyberpunk: Peach John》18]。这对传统创作者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挑战。但挑战往往与机遇并存,关键看创作者们如何面对这次技术革新。未来AIGC还会不断迭代更新,人类需要研究如何妥善、合理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创作更多优秀作品。虽然将来著作权法会如何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定义暂不得知,但有一点确定的是,AIGC或许会改变内容创作的模式,但让创作有生命力的是人类的思想与文明,保护人类个体创作的智力成果,这才是著作权存在的根本要义。


文章引用来源:


[1]《中国AIGC产业全景报告》,量子位智库

[2]https://openai.com/blog/chatgpt

[3](2018)京0491民初239号

[4]《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杭州互联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IhvYGLk6_KqXZZIiiQkJJA)

[5]Re: Seco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for Refusal to Register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Correspondence ID 1-3ZPC6C3; SR # 1-7100387071)

(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a-recent-entrance-to-paradise.pdf)

[6]Resolution 2019 – Study Question Copyright in artificially generated works, AIPPI

(http://114.247.84.87/AIPPI/ztyj/jy/201911/P020191219538152201660.pdf)

[7]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MARCH 16, 2023

[8]同上

[9]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

(https://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10]同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12](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13]同5

[14]https://docs.midjourney.com/docs/terms-of-service

[15]https://openai.com/policies/terms-of-use

[16]同6

[17]同14

[18]《首部AI生成漫画出版,创作魔法也是搞钱大法》

https://mp.weixin.qq.com/s/Qq6zaCk0gqswiz4kdrb-U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