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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协反馈浅析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实务

日期:2023-03-2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协”)于20226月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20年基协发布的《登记材料清单》进行了更新,又在2023年224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登记指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51日实施),办法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审核标准。结合近期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实践,基协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心考量,着重考察管理团队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人员稳定性和诚信记录等,本文拟通过分析基协近期的反馈意见,结合实务经验浅析管理人登记过程中的审核要点:


一、申请机构的投资类高管的专业能力


反馈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主导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0)证明材料。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实务分析:基协对投资类高管的历史项目经验核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规则上,基协要求投资类高管至少主导至少两起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项目,且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核查角度上,基协要求提供该高管主导投资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文件、工商变更及确权记录、项目退出的工商变更记录、股权转让协议等,该等文件覆盖了投资至退出的全部环节,应当能够体现该高管的“主导”作用,且该等文件原则上需要获得该高管的前任职机构盖章确认。


通常而言,申请资料中应当包含该高管提供的能够与工商信息、银行回单、基协公示的在管基金信息等经公示的信息形成印证关系的材料。值得一谈的是,在实际投资项目中,因为实际运行基金的人员分工不同,以及为确保投资决策的中立及客观性,前期尽调人员和参与投决的人员往往不同,同时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因此该高管不一定能够满足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多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该高管在该任职机构的岗位职责并结合项目投出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在该项目中起主导作用。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根据基协的审核口径,高管的个人股权投资、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体现该高管管理资金并用于投资的个人能力,不得作为前述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投向国家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的投资经验亦不被基协所认可。


二、申请机构高管的稳定性


基协反馈: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申请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如何保证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稳定性。


实务分析:申请机构应当关注高管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竞业禁止承诺、股权激励机制、业绩奖励制度等方面保障高管人员的稳定性;同时,高管人员在申请机构的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等也均可论证其稳定性。本项要求建议结合将于20235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登记指引来设置相关安排。


三、申请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的冲突业务、


基协反馈: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实务分析: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主要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在申请机构及出资人实际未从事冲突业务的前提下,实务中需要特别核查申请机构、穿透后的出资人的经营范围、网站主页、新闻舆情等,是否有涉嫌冲突业务的可能或嫌疑,若存在的,应通过变更删除不必要的经营范围、修改网站主页说明、提供其他实质证据等方式,证明其不存在从事冲突业务的行为,并就此前的不规范行为完成了整改。


四、诚信信息


基协反馈:请申请机构详细说明机构自身、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其中高管人员诚信信息如有修改、增加的可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如个人账号无法修改、增加可由机构管理员账号填报。


实务分析:《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对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的审核范围扩大至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并加强对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的审查监管。须关注,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须同步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进行填报和修改,且律师应当按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结语


上述要点在我们与基协进行沟通得到的信息以及近期基协反馈意见里具有代表性和普适性。基于前述总结,以及纵观基协从2020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及将要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登记指引,都能体现出基协对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的标准在不断地提高,这也意味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需要加强自己合规经营的能力、提高高管的人员素质及稳定性、积极维护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记录,从而减少合规风险以符合基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