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所有权保留条款及其法律后果

Date: 2022-12-08

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为客户企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企业审查产品销售合同时,常会建议企业订入所有权保留条款,较典型的条款内容如“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实践中,这种条款的可行性如何,出卖人能够藉此保障其权利吗?对买受人有什么影响?是否总是对出卖人有利的呢,会不会影响企业的资本运作?


1


对出卖人的保护及限制


货物买卖合同项下,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及其所有权和收取货款(收款亦是出卖人的权利),而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订入所有权保留条款,目的主要就是为了保证其销售款回收,保障出卖人作为债权人实现其应收账款债权。


我国《民法典》纳入了1999年《合同法》有关所有权保留的原则规定并予以引申和完善,相关核心法条为第六百四十一条、第六百四十二条和第六百四十三条。但该三个法条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的买卖合同章,不属于民法典物权篇的担保物权体系。一般认为,基于我国民法物权体系与债权体系两分理论,担保物权在物权体系之下为他物权,而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故很难将所有权保留直接定性为担保物权。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通称《九民纪要》)第66条,“(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则均明确将所有权保留列入非典型担保。


我们暂且撇开学术上的定性问题,从功能主义出发,看一看出卖人如何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达到其合同目的。


1. 出卖人实现所有权保留的路径


根据《九民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对于该等约定,实践中,出卖人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再出卖权、优先受偿权以实现对其货款债权权利的保障。


 案例1 (取回权)

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20)苏08民终920号判决中认为,出卖人大量公司与买受人兴启发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涉案设备价款未付清之前所有权仍属于大量公司,意思真实有效,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成立。因兴启发公司未按约付清标的物价款,大量公司有权依据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确认其为标的物所有权人并行使取回权。

 案例2 (取回权及再出卖权)

四川新起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尚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其(2019)川0105民初10973号判决中认为,双方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在尚作商务公司作为买受人仅支付合同价款60%的情况下,新起点机电公司有权要求取回设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给予一个月的赎回期,若赎回期内尚作商务公司未回赎标的物,新起点机电公司可将标的物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剩余价金返还尚作商务公司,不足清偿的可继续主张清偿。

 案例3 (优先受偿权)

徐州卓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乔森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22)苏02民终4891号判决中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乔森公司与卓越公司的签署的所有权保留设备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由于卓越公司未按约支付标的设备价款,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作出乔森公司有权就其保留所有权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设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出卖人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其他好处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标的物可不纳入买受人的破产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出卖人可享有超越于抵押权人的“价款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可享有“价款优先权”,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设立之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人,亦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为第三人设定的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不足清偿的,还可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行使法定取回权后,若出卖标的物所取得的价款不足买卖合同原本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得到的价款的,那么出卖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且可解除合同(如上案例2)。


3. 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限制

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条款须明示出卖人“保留所有权”

     司法实践要求,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完整的表述。



案例4 

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目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买方如尚欠全额支付设备款时,买方无权处置、转移卖方合同设备”,原告据此认为其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出售的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才为保留所有权;采购合同中仅是对购买人处置、转移卖方所卖合同设备进行了限制,但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限制被告的处分权的行使并不等于被告无处分权,而原告仍享有处分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明确规定进行理解和解释。因此,本案的采购合同并不属于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原告上诉至二审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19)鲁08民终3073号判决中指出,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系对物权变动的突破,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所有权保留应当以明示方式约定,默示不能成立所有权保留,如果允许以默示的方式设立所有权保留,将使得物权变动方式和实际归属状态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本案《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并未明示所有权保留,不能视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该约定系对被上诉人在未付清价款时对合同标的物行使处分权的限制,涉案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已经发生了转移。另,上诉人提交的其他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均以明示的方式设立了所有权保留,且明确约定“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货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三个月,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货物”,案涉《采购合同》并未赋予上诉人这一核心权利,且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不同意使用上诉人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模版,才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表述上的修改,以上均可以佐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就所有权保留未达成合意。故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款项,涉案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已发生转移。




出卖人行使相关权利须遵循“合理性”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六百四十三条,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行使取回权之前,需催告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付款;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未回赎的,出卖人才可就标的物进行拍卖、变价等处分,且需以“合理价格”进行处分。


买受人付款比例对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的登记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所有权保留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该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取得价款优先权的前提是“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


(注:202111日起,相关登记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




2


对买受人的影响


     世间的万事万物总喜欢平衡。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保护出卖人的同时,也会对买受人的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1. 买受人可能无法实现买卖合同的目的,并且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赋予了出卖人取回权,如买受人于回赎期限内未回赎,出卖人可以再次出卖标的物;此时,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如前述,出卖人也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2. 所有权保留不影响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买卖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移转,标的物风险转移仍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即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采用交付主义,但当事人有过错的,采用过错主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 买受人仍需要承担其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此,除非货物本身存在生产质量瑕疵,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买受人不能以其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而向出卖人转嫁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也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方面的影响


企业在其业务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实务中还会产生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其后续开展资本运作的影响。


1. 影响出卖人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


     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既包括“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也包括“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更强调控制权的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且办理了登记,则在其发出商品时或安装和检验完毕时仍可能不能确认收入。




 案例5 

深圳证监局 (2022) 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证监局认定,“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出口销售产品在报关出口时点确认销售收入,但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客户常荣服饰(柬埔寨) 有限公司、越南代理商LADOGROUP CORP、STRENGTH SHARP CORPORATION 的销售合同约定了“在买方货款全部付清之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卖方所有’“未经授权,买方无权抵押.转卖或转租该等设备,“在终端客户安装之后 LADOGROUP CORP 才产生付款义务’等条款,表明在报关出口时点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XX(会计师事务) 所在 2016 年、2017 年年报审计审查上述销售合同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导致未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错报情形。”

   案例 6 

川宁生物 IPO 审核问询及回复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提交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2022年10月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深交所在审核阶段注意到,“…(7)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中存在诸如‘所有权保留:在需方未付清货款前,供方仍然享有对获取的所有权’及‘开具发票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需方’的描述”, 故要求“(9)结合合同条款约定、《企业会计准则》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原因、存在相关情况的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该部分收入确认政策和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深交所的如上审核问询,川宁生物的申报会计师在2022年3月回复称:“相关条款仅系公司作为出卖人的一项保护性权利,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区别于会计上对于货物风险报酬转移或商品控制权转移判断。公司境内销售在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并经签收后,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已转移给客户,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或客户是否清付货款无关,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因此相关条款不会对相关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构成障碍。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收入》(2018)相关说明:‘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因此相关条款亦不会对商品相关的控制权转移构成障碍。综上,公司于报告期初在部分境内销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影响公司收入确认,公司按客户签收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公司制定的收入确认政策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申报会计师在回复中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境内业务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在需方未付清货款前,供方仍然享有对货物所有权’或‘开具发票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需方’(以下简称相关条款)的情形。报告期内,除少数业务合同应客户要求采用客户模板外,公司与绝大多数客户采用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签订业务合同,相关条款广泛存在于公司境内销售业务合同中;公司就业务合同中存在的类似条款进行整改,自 2022 年 1 月起,公司全部业务合同中不再包含相关条款。”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见,销售合同中如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会严重影响出卖人会计收入确认的时点;彻底的解决方法就是如川宁生物,整改后不再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相关所有权保留条款。


2. 影响出卖人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主要税种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合同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各税种因确认收入的时点差异,进而影响出卖人产生缴税义务的时点。(注:可参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出卖人仍需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缴纳养路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销商对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应否承担缴纳养路费义务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8号,2006年4月6日发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车辆所有权人有义务缴纳养路费。


3. 影响出卖人申请发行股票或进行投资并购等资本运作


     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32,针对发行人如何界定业务属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还是按照独立购销业务处理”),要求审查“所有权转移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权转移认定是否为购销业务处理,从而确定是以总额法确认加工后成品的销售收入,还是仅将加工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指出,“审核中重点关注收购资产或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要求,保荐机构应重点就“收购资产或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除上述规则外,包括上例川宁生物在内,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在审核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时,经常会就所有权保留条款对发行人或被收购方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资产权属的影响提出问询。


因此,如果企业在其业务销售合同中订入所有权保留条款,可能会产生申报审核上的风险,进而影响其股票发行或投资并购等资本运作。



结语


     世上没有“完美无瑕”“包治百病”的合同。概言之,企业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加入所有权保留条款有助于其实现货款债权,但不宜照抄作业,尚需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交易对手的情况和当下的现实需要,酌情考虑是否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及如何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


     ——卡塔尔世界杯的口号说得好:“此刻即所有”(Now is All)。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寻求本所法律意见,欢迎您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