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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2022年第一期/总第十二期)

Date: 2022-05-30

前言

2019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连续三年,三次立法,国家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空前加大,相关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由此带来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数量的激增。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坚强决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 文件明确要求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违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的追责力度。

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发生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 有鉴于此,笔者在2018年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之后,每年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年度报告,并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率先推出“季报+年报”的深度观察模式。

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1]和刑事法律风险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1] 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 - 3月31日


目录

一、信息来源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 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2022年一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41宗,涉及上市公司22家,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113人。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13人,以身份计合计158人 [2]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158人)中,上市公司高管49人,占比31.01%; 上市公司董事37人,占比23.42%;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3] 17人,占比10.76%;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2人,占比7.59%;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监事均为10人,各占比6.33%; 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7人,占比4.43%; 上市公司股东6人,占比3.80%;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5人,占比3.16%;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3人,占比1.90%; 上市公司子公司董监高2人,占比1.27%。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96人,占比60.76%。


[2] 笔者注: 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3] 笔者注: 若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0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4] 情况分析

1. 报告期内,全部113名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53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占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46.90%。

2. 报告期内,全部41宗行政处罚案件,共有17个案件根据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占全部行政处罚案件的41.46%。

3. 报告期内,全部53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9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处罚机构部分采纳,采纳率为16.98%。


[4]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44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45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四)行政处罚原因分析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41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原因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7类合计43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1. 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8宗,占比41.86%;

2. 当事人因【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8宗,占比41.86%;

3.当事人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 [5]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4.65%;

4.当事人因【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6]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4.65%;

5.当事人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 [7]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33%;

6.当事人因【非法操纵证券市场】 [8]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33%;

7.当事人因【短线交易】[9] 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33%。

[5]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36条规定: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186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6] 《证券 法》(2019年修订)第58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195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0条规定: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1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8]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5条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92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第1款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189条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41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213次(例: 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04次,占比48.83%; 警告80次,占比37.56%; 没收违法所得15次,占比7.04%; 证券市场禁入14次,占比6.57%。

全部104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176,921,634.54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1,701,169.56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54,543,701.13元,为陈华升内幕交易名臣健康(002919.SZ)股票一案,陈华升被海南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18,181,233.71元,并处以54,543,701.13元的罚款。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六)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41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9宗,占比21.95%,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32宗,占比78.05%。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13个派出机构(合计32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大连证监局为9宗,占比21.95%; 新疆证监局、海南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均为3宗,各占比7.32%; 深圳证监局、山东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宁波证监局、青海证监局均为2宗,各占比4.88%; 甘肃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均为1宗,各占比2.44%。

(七)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22家,涉及4个证券板块,8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10]为准)。
1. 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22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7家和15家,分别占比31.82%和68.18%。

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和科创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6家,科创板的涉案公司为1家; 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11]和创业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13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2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22家公司分别分布于【制造业】(11家,占比50.00%)、【采矿业】(2家,占比9.09%)、【批发和零售业】(2家,占比9.0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家,占比9.09%)、【金融业】(2家,占比9.0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家,占比4.55%)、【建筑业】(1家,占比4.55%)、【农、林、牧、渔业】(1家,占比4.55%)。


[10] 来源: 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103/c1558619/1558619/files/1638277734844_11692.pdf。

[11]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已于2021年4月6日正式实施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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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2]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 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12]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 参见洪灿: 《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2年第1季度共录得九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

(一)远达环保(600292.SH)子公司及子公司高管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二)ST中昌(600242.SH)实际控制人陈建铭主动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配合调查操纵证券市场案,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三)*ST新亿(600145.SH)公司及实控人黄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昊志机电(300503.SZ)【实际控制人汤秀清】、【董事、副总经理、董秘肖泳林】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分别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五)翰宇药业(300199.SZ)【原董事、总裁袁建成】、【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朱文丰】因涉嫌职务犯罪分别被批准逮捕、刑事拘留

(六)福成股份(600965.SH)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福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七)宜通世纪(300310.SZ)被方炎林合同诈骗一案,宜通世纪收到二审《刑事裁定书》

(八)浙文影业(601599.SH)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立案并逮捕

(九)华微电子(600360.SH)原副董事长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远达环保(600292.SH)子公司及子公司高管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来源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并购企业柘城大科收到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公告(编号: 临2022-001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远达环保发布公告称,2022年1月4日,公司子公司柘城大科收到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豫1424刑初484号】,因柘城大科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柘城县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追究柘城大科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判决内容:

1.柘城大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30,000.00元。

2.柘城大科总经理楚百磊、工艺主管史耀彬二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人民币。

3.柘城大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67,319.62元,鉴定评估费用20,0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ST中昌(600242.SH)实际控制人陈建铭主动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配合调查操纵证券市场案,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来源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8日,ST中昌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陈建铭先生通知,陈建铭先生于2021年12月24日主动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配合上海市公安局调查操纵证券市场案,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12月25日起算。

*ST新亿(600145.SH)公司及实控人黄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3)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送的《立案告知书》,塔城公安局告知新疆证监局对于其移送的*ST新亿、黄伟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案,塔城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现已立案侦查。

昊志机电(300503.SZ)【实际控制人汤秀清】、【董事、副总经理、董秘肖泳林】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分别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13]

来源

1、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2、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基本案情

昊志机电于2022年1月22日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肖泳林先生的通知,其收到金华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昊志机电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金华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将汤秀清先生刑事拘留。


[13] 该起刑事风险系已收录刑事法律风险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2年2月28日在《2021年四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2021年第四期/总第十期)》进行首次收录,前期案情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IFSpmBlawwawpAcmEBhWXw。

翰宇药业(300199.SZ)【原董事、总裁袁建成】、【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朱文丰】因涉嫌职务犯罪分别被批准逮捕、刑事拘留

来源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翰宇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从公安司法机关获悉,公司原董事、总裁袁建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批准逮捕,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朱文丰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刑事拘留,所涉事项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有关。 以上案件均为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尚处于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当中,原董事、总裁袁建成所涉及的职务犯罪资金现已追回3,600余万元。

福成股份(600965.SH)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福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来源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9日,福成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福成先生收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1181刑初94号》,主要内容为: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李福成先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 退缴的违法所得三千万元、行贿款六百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宜通世纪(300310.SZ)被方炎林合同诈骗一案,宜通世纪收到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宜通世纪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公司被方炎林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方炎林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方炎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方炎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宜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单位损失的,责令方炎林退赔,追缴、退赔总额以人民币769,587,200元为限)。

浙文影业(601599.SH)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立案并逮捕

来源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法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基本案情

2022月3月2日,浙文影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毅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2月28日,吴毅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华微电子(600360.SH)原副董事长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市场舆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5日,华微电子发布公告,公司原副董事长、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经上海鹏盛、华微电子及董事长夏增文实名举报,王宇峰现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吉林警方已对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向华微电子送达了《立案告知书》(编号:A2202000200002015100011)。